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处室: 365备用台湾 ????发布日期:2016-08-10????作者: 365备用台湾 ???? 阅读次数:
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甬新劳人仲公告〔2016〕8号
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胜堂与你单位追索工资、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费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4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度剩余工资4200元,支付申请人医药费、鉴定费、伤残补助23000元。如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