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所需材料
(1)《研究生(硕士)首次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原件2份(专业工作总结重点填写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成果、业绩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复印件1份;
(4)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或劳动合同(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复印件1份;
(5)企业人员《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1份;
(6)企业人员档案存放情况证明1份;
(7)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三、办理程序
1、个人提供材料;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3、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签署意见(审核身份证、学历学位、社保缴纳情况、档案存放情况等,所有材料复印件须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退回);
4、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连同《宁波市研究生(硕士)首次确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信息汇总表》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大厦二楼7号窗口(地址:兴宁东路228号,电话:83867294)受理并汇总初审;
5、专技处核准公布。
四、办理时间
每季度办理一次,季度末月15日前停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