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汪某为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该参保人平日沉湎于购买彩票,为了获取购买彩票资金,汪某于2015年9月到2015年11月以欺诈手段骗取医生信任后,在宁波各医院、定点零售药店采用反复门诊就医、重复超量配药的办法获取药品,再低价出售给非法回收药品人员。市社保局在依法调查掌握大量证据后,向警方报案,并配合警方在汪某现场卖药交易时将其抓获。现警方已查实,因汪某超量配药卖药,导致医保基金损失19000元。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身患多种疾病配取药品,并重复配取超出治疗其本身疾病所需正常数量的药品,出售给非法回收药品人员,属于骗取公私财物,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较大,已触犯刑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处理情况
2016年8月31日,汪某被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对医保基金损失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6年9月19日
联系人:赵迎春
电话:83865235